{"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8-11-07-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8-11-07-修正","順序":60,"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報紙、雜誌所刋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刋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8-11-07-修正:6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明定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等相關資料，以避免第三人不實刊登廣告惡意抹黑，影響選舉風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