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18-04-17-修正: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18-04-17-修正","順序":9,"條號":"第七條","內容":"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前二項之選舉，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監督。\n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法條編號":"01177:01177:2018-04-17-修正:9","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n　　二、配合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由區民選舉，原條文第二項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規定。另本法所稱「鄉（鎮、市、區）」，其中「區」，係指直轄市所轄之區、原住民區及市所轄之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14-05-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