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4-12-20-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4-12-20-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二條","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監察之。\n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4-12-20-修正:15","立法理由":"一、依原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之規定，自該會組織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鑑於該會組織法已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爰刪除原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n　　二、另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該會掌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同法第九條規定，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又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規定，選舉委員會設監察小組，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為使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之執行選舉、罷免監察工作有依據可循，爰為第一項規定。\n　　三、配合原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刪除，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二項，內容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23-05-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