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5-12-26-修正:12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5-12-26-修正","順序":120,"條號":"第九十四條","內容":"利用競選、助選或罷免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5-12-26-修正:120","立法理由":"因應第八十六條第三項刪除後，使罷免得以宣傳，惟為防民眾利用罷免可宣傳之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故增訂相應罰則。","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16-11-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