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25-12-26-修正:9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5-12-26-修正","順序":99,"條號":"第七十七條","內容":"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n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5-12-26-修正:9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一條移列。\n　　二、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本法原條文第三十五條修正後，已增列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規定，第一項爰配合增列「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亦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另警察係屬我國公務人員體系之一環，鑑於公務人員已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警察自在限制之列，無特別規範之必要，爰刪除有關規定。\n　　三、第二項未修正。\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