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81:01181:2023-01-10-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1181","法律編號:str":"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81:2023-01-10-修正","順序":34,"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n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n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n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生育給付標準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法條編號":"01181:01181:2023-01-10-修正:34","立法理由":"一、本次修正後分娩或早產者，生育給付標準由二個月提高為三個月，以鼓勵生育，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並增訂第三項規定。\n　　二、按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故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勞工保險期間懷孕，嗣後因職域轉換，於參加本保險時分娩或早產，若同時符合勞工保險與本保險生育給付請領資格時，應擇一請領保險給付，故增訂第二項規定，以避免重複請領。","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