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0-04-07-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0-04-07-修正","順序":12,"條號":"第九條","內容":"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n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逕為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上級主管機關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0-04-07-修正:12","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