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0-04-07-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0-04-07-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二條","內容":"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不包括下列各款：\n　　一、依法應予保存之古蹟。\n　　二、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n　　三、經政府代管者。\n　　四、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0-04-07-修正:15","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