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0-04-07-修正:21"],"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0-04-07-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八條","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得以前項基金補助之。","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0-04-07-修正:21","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