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0-04-07-修正:33"],"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0-04-07-修正","順序":33,"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十九條規定程序辦理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n　　實施者為擬定權利變換計畫，須進入權利變換範圍內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時，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n　　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0-04-07-修正:3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發布實施之相關作業規定，並規定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一併辦理，以縮短行政審核程序。\n　　二、第二項明定實施者為擬定權利變換計畫，須進入權利變換範圍內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時，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n　　三、權力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及權利變換執行之細節至為龐雜繁瑣，無法於本條例中逐一明定，爰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據以執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