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3-01-03-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3-01-03-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條","內容":"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前條規定辦理；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前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3-01-03-修正:23","立法理由":"一、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時程相當冗長，如都市更新事業之擬定或變更僅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而不違背主要計畫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仍須先完成都市計畫之變更，勢難因應都市更新之時效要求，爰於第一項規定，屬前述情形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規定發布實施，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n　　二、關於僅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且不影響原規劃意旨之情形，將於本條例施行細則中詳定之，以資慎重，並利執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