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3-01-03-修正:3"],"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3-01-03-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3-01-03-修正:3","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本條例主管機關之規定，並參照其他法律條例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00-04-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