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3-01-03-修正:4"],"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3-01-03-修正","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n　　一、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n　　二、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n　　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n　　四、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n　　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3-01-03-修正:4","立法理由":"一、權利變換之實施範圍應明確，配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修正將第一項第五款「更新地區內」修正為「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