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5-05-31-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5-05-31-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五條","內容":"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予保存及獲准保留之建築所坐落之土地或街區，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同一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n　　前項建築容積經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者，其原有土地應登記為公有。","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5-05-31-修正:52","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予保存及獲准保留之建築所坐落之土地或街區，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同一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建築基地使用，以利都市更新工作之進行。\n　　二、第二項明定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容積經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之土地，其產權應登記為公有，以符公平原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