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5-05-31-修正:7"],"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5-05-31-修正","順序":7,"條號":"第五條","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n　　一、更新地區範圍。\n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n　　三、實質再發展。\n　　四、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n　　五、其他應表明事項。","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5-05-31-修正:7","立法理由":"一、都市更新地區具有權利人多、權利關係複雜以及所需投入之人力、財力相當龐大之特性，因此，過去辦理之都市更新，大多為小規模零星進行，導致投入龐大的人力、財力完成之都市更新案，對於都市整體再發展之助益不大，殊為可惜。有鑑於此，爰於本條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於推展都市更新工作時，應就全盤都市發展狀況，進行調查評估，劃定更新地區，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並於都市更新計畫中，對實質環境做整體的規劃後，訂定適當規模之更新單元之劃定基準，或直接將都市更新地區劃分為多個適當規模的更新單元，統合公、私部門分頭實施都市更新，以兼顧都市更新事業之可行性及整體性。\n　　二、都市生活中居民長久建立之社會、經濟關係，為都市社會安全和諧之基礎，因此，都市更新過程中，如何維繫居民既有社區網路並保存其人文特色，至關重要，爰於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及訂定整體性之都市更新計畫時，即應就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加以調查評估，研訂基本的處理策略，以作為實施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