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6-04-25-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6-04-25-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業人員辦理都市更新業務。\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專責機構。","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6-04-25-修正:20","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