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6-04-25-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6-04-25-修正","順序":24,"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n　　一、計畫地區範圍。\n　　二、實施者。\n　　三、現況分析。\n　　四、計畫目標。\n　　五、細部計畫及其圖說。\n　　六、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n　　七、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n　　八、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n　　九、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n　　十、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n　　十一、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n　　十二、拆遷安置計畫。\n　　十三、財務計畫。\n　　十四、實施進度。\n　　十五、效益評估。\n　　十六、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n　　十七、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6-04-25-修正:24","立法理由":"一、明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應擬具具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據以執行，並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之事項。\n　　二、第六款所稱「處理方式」係指本條例第四條所明定之重建、整建及維護等三種都市更新處理方式。\n　　三、第十一款所稱之「實施方式」係指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之權利變換方式或地主協議合建、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開發方式。\n　　四、第十二款所稱之「拆遷安置計畫」係涵蓋實施更新期間更新地區原有建築物之拆除、居民之遷移與安置及更新完成後土地及建築物之分配等相關事宜之整體性計畫；實施者於實施都市更新時，應先就更新地區居民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更新地區之人文特色詳予調查分析，鼓勵居民參與都市更新之實施，進行社區總體營造，促成社區意識之形成，並於更新完成後依調查分析之結果，以不破壞原有閭鄰位置為原則，分配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維持居民原有之社經關係。\n　　五、第十六款所稱「相關單位配合事項」主要係指相關單位依第五十三條配合分攤都市更新地區內之公共設施興修費用及配合興修更新地區外關聯性公共設施等事項而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