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6-04-25-修正:45"],"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6-04-25-修正","順序":45,"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權利變換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於實施者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理。\n　　前項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時，由實施者估定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權利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範圍內，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例，分配予各該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其原有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消滅或終止。\n　　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對前項實施者估定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有異議時，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n　　第二項之分配，視為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土地後無償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準用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減徵並准予記存，由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於權利變換後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6-04-25-修正:4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其土地上權利之處理規定。\n　　二、第三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對實施者所估定之權利價值有異議時之處理規定。\n　　三、第四項明定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經權利變換後之法律效果及土地增值稅之繳納相關事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