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6-04-25-修正:48"],"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6-04-25-修正","順序":48,"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翌日起，視為已接管。","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6-04-25-修正:48","立法理由":"明定權利變換後土地及建築物之接管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