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6-04-25-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6-04-25-修正","順序":57,"條號":"第五十條","內容":"證券管理機關得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財源籌措之需要，核准設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n　　前項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設置、監督及管理，由財政部定之。\n　　第一項受益憑證之發行、募集及買賣，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n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以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存放於信託機構，其運用基金取得之財產並應信託予該信託機構，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6-04-25-修正:57","立法理由":"一、按信託法業已公布施行，以信託方式發行受益憑證以募集基金亦為實施都市更新籌款之管道之一，爰於第一項明定證券管理機關得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財源籌措之需要核准設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n　　二、第二項明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設置、監督及管理，應由財政部訂定詳細之規定，以為規範。\n　　三、第三項明定為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發行之投資信托受益憑證，其發行、募集及買賣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由證券管理機關據以研訂相關規範。\n　　四、第四項明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及運用基金取得之財產以信託方式存放於信託機關，且其基金具獨立性，使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權益受保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