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6-04-25-修正:67"],"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6-04-25-修正","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不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恢復原狀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6-04-25-修正:67","立法理由":"參照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立法例，明定違反都市更新禁建命令時之處罰規定，以利更新工作之進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