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7-03-02-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7-03-02-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二條","內容":"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不包括下列各款：\n　　一、依法應予保存之古蹟。\n　　二、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n　　三、經政府代管者。\n　　四、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n　　五、祭祀公業土地。但超過三分之一派下員反對參加都市更新時，應予計算。","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7-03-02-修正:15","立法理由":"參考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第五款增列共有土地及祭祀公業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之門檻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03-01-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