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7-03-02-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7-03-02-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7-03-02-修正:41","立法理由":"按權利變換可視為市地重劃之立體化，爰參照平均地權條例地六十二條有關市地重劃之立法例，明定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視為其原有。","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