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7-03-02-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7-03-02-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實施者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自獲准之日起一年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但不可歸責於實施者之事由而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n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7-03-02-修正:62","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