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7-06-14-修正:49"],"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7-06-14-修正","順序":49,"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依據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或移轉登記，換發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權利書狀無效。","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7-06-14-修正:49","立法理由":"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明定權利變換後，土地及建築物之權利登記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