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7-06-14-修正:5"],"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7-06-14-修正","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n　　一、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n　　二、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n　　三、維護：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7-06-14-修正:5","立法理由":"一、明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及其內涵。\n　　二、將都市更新之處理方式依其性質、實施手段及預定達成目標之不同，區分為重建、整建及維護等三種方式，以肆應各種更新地區之需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