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7-06-14-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7-06-14-修正","順序":60,"條號":"第五十三條","內容":"因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而興修之重要公共設施，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實施者得要求該公共設施之管理者負擔該公共設施興修所需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其費用負擔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訂定。\n　　更新地區範圍外必要之關聯性公共設施，各該主管機關應配合更新進度，優先興建，並實施管理。","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7-06-14-修正:60","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因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而興修之公共設施之興修費用負擔規定，俾利執行，並明定實施者要求公共設施之管理者分攤公共設施興修所需費用，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訂定，俾於審核都市更新事業過程中，充分討論決定。\n　　二、第二項明定更新地區範圍外之關聯性公共設施，其主管機關應優先配合興建，以利都市更新之推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