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7-06-14-修正:68"],"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7-06-14-修正","順序":68,"條號":"第五十九條","內容":"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第五十五條之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7-06-14-修正:68","立法理由":"明定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主管機關對事業計畫執行情形之檢查時之處罰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