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7-06-14-修正:69"],"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7-06-14-修正","順序":69,"條號":"第六十條","內容":"前二條所定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7-06-14-修正:69","立法理由":"明定前二條所訂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且經通知而逾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