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7-06-14-修正:9"],"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7-06-14-修正","順序":9,"條號":"第七條","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n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n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n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n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7-06-14-修正:9","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