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7-12-21-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7-12-21-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六條","內容":"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7-12-21-修正:19","立法理由":"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該法施行後，除該法及各機關組織法外，不得以作用法規定機關之組織，且除政策統合委員會或獨立機關外，一律不稱「委員會」，現行法律中有關「委員會」之規定，其性質屬任務編組者，應予刪除，僅針對法定程序或參與人員身分加以規範，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