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7-12-21-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7-12-21-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其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n　　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價金；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價金。\n　　第一項規定現金補償於發放或提存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n　　依第一項補償之現金及第二項規定應發給之差額價金，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應定期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之。\n　　第二項應繳納之差額價金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限期繳納。\n　　應繳納差額價金而未繳納者，其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移轉或設定負擔無效。但因繼承而辦理移轉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7-12-21-修正:39","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n　　二、第二項及第六項未修正。\n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未受土地或建物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實施者發放或提存補償金後，列冊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以應實需。\n　　四、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土地所有權人依權利變換結果分配，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應繳納差額價金，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具有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本可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強制執行，爰配合刪除第五項後段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