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7-12-21-修正:51"],"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7-12-21-修正","順序":51,"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依據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換發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其原權利書狀由該管登記機關公告註銷。","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7-12-21-修正:51","立法理由":"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依據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事宜，並配合針對舊權利書狀之換發予以規定，以利執行。\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