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07-12-21-修正:71"],"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07-12-21-修正","順序":71,"條號":"第六十條","內容":"前二條所定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法條編號":"01191:01191:2007-12-21-修正:71","立法理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實施者，如違反第五十八條及五十九條之規定，即具有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不繳納者，本可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強制執行，爰配合刪除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