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10-04-20-修正:2"],"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10-04-20-修正","順序":2,"條號":"第一條","內容":"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n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法條編號":"01191:01191:2010-04-20-修正:2","立法理由":"一、都市發展係一有機的成長過程，當其發展至一定程度，必然會產生實質環境老化，都市機能衰頹的現象。台灣地區之都市，歷經數十年來急速的擴展，部分已發展地區，也逐漸呈現此一現象，亟待加強推動都市更新，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惟都市更新事業關係人民權利義務至深且鉅，可說是都市計劃事業中，最艱辛複雜的一環，現行都市計畫法僅有原則性之規定，無法肆應實際推動需要，爰特制定本條例，期以建立一套完備的法規，指引都市更新應遵循之基本方式與途徑，有效推動都市更新。\n　　二、都市更新工作之推展，必須朝綜合性再發展方向努力，才能完滿達成目標，其內涵經緯萬端，非本條例所盡能涵蓋，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以資週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