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10-04-20-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10-04-20-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n　　一、計畫地區範圍。\n　　二、實施者。\n　　三、現況分析。\n　　四、計畫目標。\n　　五、細部計畫及其圖說。\n　　六、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n　　七、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n　　八、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n　　九、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n　　十、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n　　十一、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n　　十二、拆遷安置計畫。\n　　十三、財務計畫。\n　　十四、實施進度。\n　　十五、效益評估。\n　　十六、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n　　十七、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n　　十八、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法條編號":"01191:01191:2010-04-20-修正:25","立法理由":"一、增列第十六款，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實際情形，表明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以利執行。\n　　二、原條文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款次遞移。\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07-12-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