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10-04-20-修正:36"],"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10-04-20-修正","順序":36,"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十九條規定程序辦理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變更時，亦同。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n　　實施者為擬訂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須進入權利變換範圍內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時，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n　　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191:01191:2010-04-20-修正:36","立法理由":"一、依第十九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與變更之程序相同，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程序，亦應為相同之處理。由於本條並未明定權利變換計畫變更程序，為使本條例法規架構更趨完整，爰修正第一項。\n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擬定」，均依法制體例，修正為「擬訂」。\n　　三、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