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10-04-20-修正:38"],"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10-04-20-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內容":"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n　　前項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比例，由各級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n　　權利變換範圍內未列為第一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於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時，除原有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分配者外，以原公有土地應分配部分，優先指配；其仍有不足時，以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建築物指配之。但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管理機關（構）或實施者得要求該公共設施管理機構負擔所需經費。\n　　第一項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191:01191:2010-04-20-修正:38","立法理由":"一、修正條文第一項所稱「都市計畫變更負擔」，指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依規定應提供或捐贈之金額、可建築用地或樓地板；所稱「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指依各項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及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n　　二、都市更新事業如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有關上開費用之負擔，因非屬權利變換共同負擔項目，一般由實施者代墊繳納後，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其應分配額度，惟實務上迭有協議分配爭議之情形，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順利推動，爰修正第一項，將上開費用納入共同負擔項目，而因支付上開費用所增加之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價值，於扣除共同負擔折價抵付實施者後，依第三十一條規定，依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並納入權利變換計畫載明，俾利執行。\n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