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10-04-20-修正:56"],"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10-04-20-修正","順序":56,"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訂定以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者，不課徵贈與稅。\n　　前項信託土地，因信託關係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法條編號":"01191:01191:2010-04-20-修正:56","立法理由":"一、都市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委託人於信託契約明定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並未涉及贈與情事，爰於第一項規定不課徵贈與稅。\n　　二、第一項信託土地，因信託關係而移轉所有權者，係屬形式上移轉，其性質與一般土地所有權移轉不同，應非課徵土地增值稅範圍，爰於第二項明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