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10-04-20-修正:59"],"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10-04-20-修正","順序":59,"條號":"第五十條","內容":"證券管理機關得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財源籌措之需要，核准設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n　　前項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設置、監督及管理之辦法，由證券管理機關定之。\n　　第一項受益憑證之發行、募集及買賣，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n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以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存放於信託機構，其運用基金取得之財產並應信託予該信託機構，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法條編號":"01191:01191:2010-04-20-修正:59","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n　　二、第二項配合證券管理業務之調整，修正相關文字。\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07-12-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