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10-04-20-修正:67"],"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10-04-20-修正","順序":67,"條號":"第五十七條","內容":"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法條編號":"01191:01191:2010-04-20-修正:67","立法理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實施者應提出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包括事業計畫書，竣工後之建物平面圖，總配置圖，立面圖等。如係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者，並應檢具權利變換有關清冊及財務結算等報告書圖，其有關規定將於施行細則中訂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1998-10-22-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