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32"],"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順序":32,"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都市更新會得依民法委任具有都市更新專門知識、經驗之機構，統籌辦理都市更新業務。","法條編號":"01191: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3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都市更新會由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組織，享受及負擔更新事業之權利與義務。惟都市更新會之組成欠缺專業技術及資金來源，易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有效推動，爰參酌日本都市更新業務代行者作法，增訂都市更新會得依民法規定委任依法成立之機構，統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行政、協調、調查規劃設計、工程監造、施工及剩餘資產處分等事務。","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