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都市更新地區或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方式處理者，其共有土地或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之各該幢或棟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同意之比率。","法條編號":"01191: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4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考量共有土地上或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棟（或幢）建築物，其基地產權未辦理分割時，部分建築物申辦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取得其他棟（或幢）之所有權人同意有其困難且無實益，造成更新無法順利推動，爰放寬得分別計算同意比率之適用範圍，除迅行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外，新增都市更新以整建及維護方式處理者，亦得適用，俾有效解決實務執行困難，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