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54"],"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順序":54,"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n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n　　　(一)計畫內容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更正。\n　　　(二)參與分配人或實施者，其分配單元或停車位變動，經變動雙方同意。\n　　　(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時之信託登記。\n　　　(四)權利變換期間辦理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抵押權、典權、限制登記之塗銷。\n　　　(五)依地政機關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n　　　(六)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實施者之變更，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n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n　　　(一)原參與分配人表明不願繼續參與分配，或原不願意參與分配者表明參與分配，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其他權利人之權益。\n　　　(二)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n　　　(三)有第一款各目情形所定事項之變更而涉及其他計畫內容變動，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法條編號":"01191: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5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得簡化程序辦理變更之項目，涉及錯誤更正、圖冊釐正等，或業經變動雙方當事人同意、經認定不影響計畫、其他權利關係人之事項，與其他所有權人之權益無涉，無必要再徵求一定比率之同意及舉辦聽證，爰於第一款及第二款序文，增訂免徵求同意及舉行聽證之規定，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項次變更，修正各款目所引條次、項次。\n　　三、考量依第一款各目情形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之變更案，常連帶影響其他計畫內容之變動，如該變動之內容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應允許其得採簡化程序，始能達到簡化及加速都市更新流程之目的，爰依實務執行情形，於第二款增訂第三目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