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順序":60,"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n　　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並經公開徵求提供資金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且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內容，於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以該資金提供者與實施者名義共同為之，並免檢附前項權利證明文件。\n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法條編號":"01191: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6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n　　三、為增加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依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自行辦理都市更新案件，徵求民間業者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之誘因並協助其籌措經費，增訂第二項規定，政府自行實施之都市更新案，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與實施者併列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並免檢附第一項權利證明文件，以利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推動。\n　　四、增訂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