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21-04-20-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21-04-20-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舉行聽證；各級主管機關應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n　　一、於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n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n　　三、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n　　四、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n　　不服依前項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法條編號":"01191:01191:2021-04-20-修正:3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百零九號解釋文精神，增訂主管機關於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除於核定前已無任何異議可以形成爭點進行論辯，或業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以整建、維護、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辦理者等，已無聽證之實益者而得免辦外，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聽證之規定舉行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後，由主管機關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作成行政處分，爰增訂第一項規定。\n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依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爰於第二項規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