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21-04-20-修正:63"],"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21-04-20-修正","順序":63,"條號":"第五十八條","內容":"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並得依下列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n　　一、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相當所餘租期租金之補償。\n　　二、前款以外之出租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之補償。\n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由承租人選擇依第六十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法條編號":"01191:01191:2021-04-20-修正:6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未修正。\n　　三、第二項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