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21-04-20-修正:78"],"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21-04-20-修正","順序":78,"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金融機構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n　　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前項放款之最高額度。","法條編號":"01191:01191:2021-04-20-修正:7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依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為協助都市更新案之所有權人、實施者及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資金融通，提升財務可行性，並強化金融機構參與都市更新，爰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有關重大交通建設之授信，得排除銀行法相關規定，增訂第一項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以利銀行協助提供都市更新相關融資。\n　　三、為兼顧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於第二項規定金融管理機關必要時，得規定金融機構承作第一項放款之最高額度限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