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21-05-14-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21-05-14-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條","內容":"有第六條或第七條之情形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議，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必要時得通知提議人陳述意見：\n　　一、無劃定必要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n　　二、有劃定必要者，依第九條規定程序辦理。\n　　第一項提議應符合要件及應檢附之文件，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191:01191:2021-05-14-修正:1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賦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案之處理程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