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91:01191:2021-05-14-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21-05-14-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前條所定公開評選實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其他機關（構）擔任主辦機關，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並組成評選會依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核；其公開評選之公告申請與審核程序、評選會之組織與評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主辦機關依前項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前，應於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舉行說明會。","法條編號":"01191:01191:2021-05-14-修正:1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現行公開評選程序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規定，得準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申請及審核程序規定，然都市更新案件與促參案件雖均具公益性、公共性，但因都市更新之實施方式態樣繁多，兩者開發性質未盡相同，現行準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恐無法因應都市更新多樣化之實施方式，故於本條例另定公開評選之程序，以符合都市更新實際推動之需要，爰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章申請及審核程序之規定，增訂公開評選主辦機關、申請及審核原則，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申請與審核程序、評選會之組織及評審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n　　三、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攸關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權益，爰後續個案成立都市更新公開評選會時，應視個案需要，聘請所有權人代表擔任之，併予敘明。\n　　四、增訂第二項。\n　　五、主辦機關依第二項舉行說明會時，應就評選資格、條件、對第三人之權利保障程序等事項，妥予說明，並納入招標規範。","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